加熱煙與電子菸合法問題?
加熱煙和電子菸在法律上的分類和監管存在一些差異。目前,加熱菸並沒有特別的法律分類,通常按照香菸的方式處理。消費者可以透過自用形式報關報稅進口加熱煙。 對於煙油式電子菸,情況則有所不同。在香港,尼古丁被分類為毒藥,含尼古丁的產品被界定為藥劑製品,必須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才能在香港銷售或分銷。這導致電子菸在法律上的處境較為複雜,尤其是含尼古丁的產品,其銷售和分銷受到嚴格的法規限制。 加熱煙品牌的特殊背景和身份也值得注意。加熱煙主要由菸草巨頭研發和推廣,如菲莫國際的IQOS和英美菸草的GLO。這些加熱菸品牌直接使用經過特別加工的菸草,旨在作為香菸銷售或以“減害菸草”類別銷售,從而減少稅收。 在效果上,加熱煙被認為更接近傳統香菸。加熱煙彈通過特別處理的菸草製成,含有的成分與傳統香菸較為接近。閱讀:加熱菸、電子菸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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