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熱煙和電子菸在法律上的分類和監管存在一些差異。目前,加熱菸並沒有特別的法律分類,通常按照香菸的方式處理。消費者可以透過自用形式報關報稅進口加熱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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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煙油式電子菸,情況則有所不同。在香港,尼古丁被分類為毒藥,含尼古丁的產品被界定為藥劑製品,必須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才能在香港銷售或分銷。這導致電子菸在法律上的處境較為複雜,尤其是含尼古丁的產品,其銷售和分銷受到嚴格的法規限制。

加熱煙品牌的特殊背景和身份也值得注意。加熱煙主要由菸草巨頭研發和推廣,如菲莫國際的IQOS和英美菸草的GLO。這些加熱菸品牌直接使用經過特別加工的菸草,旨在作為香菸銷售或以“減害菸草”類別銷售,從而減少稅收。

在效果上,加熱煙被認為更接近傳統香菸。加熱煙彈通過特別處理的菸草製成,含有的成分與傳統香菸較為接近。閱讀:加熱菸、電子菸和 IQOS差在哪,選擇適合自己的吸煙方式。

相比之下,電子菸的煙油主要抽取了尼古丁這一成癮元素,口感上與傳統香菸有所差異。閱讀:加熱菸合法嗎,享受健康吸煙體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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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熱菸IQOS和電子菸在法律上的問題涉及到產品的分類、監管、稅收和銷售等多個方面。不同地區的法律法規對IQOS加熱菸的態度和監管措施也不盡相同,從而影響了產品的市場流通和消費者的使用體驗。